国家统计局: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为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促进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数据,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国家统计局起草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发布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

据介绍,现行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统计信用管理需要,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并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二是进一步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程序,做好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三是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同时,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的同时,保护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权益。

《管理办法》共5章26条。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明确,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纳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同时,《管理办法》指出,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对于企业的信用修复与惩戒,《管理办法》提到,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本机构及市、县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示期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发生统计违法行为且符合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的,依本办法进行认定,自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不允许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