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创投政策

1.建立资本招商合作机制。组建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西安市招商并购基金。围绕全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链项目招引需求,以资本为纽带聚集各类市场化资源,通过建立“一企一策、一项目一基金”的合作机制,为重大项目招商落地聚集各类要素支撑,全周期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实施。建立重点项目跟投机制,以基金为线,串起产业链,形成产业群,开启西安“基金招商”新模式。加大创投人才培育和集聚力度,将董秘、创投人才纳入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范围,给予人才安居、子女就学、医疗健康等一站式礼遇优待。【来源:《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市政办发〔2022〕52号)2022年10月8日印发】

2.组建丝路创投基金联盟。以“立足西安、服务陕西、面向全国”为宗旨,由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发起建立联盟合作机制,邀请国家级、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央企、省企产业投资基金,国内行业头部机构与服务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广泛参与,采取“每季有论坛、月月有路演”的方式,加快聚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不少于500家,服务科创企业数量不少于10000家,不断提升区域创投氛围。【来源:《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市政办发〔2022〕52号)2022年10月8日印发】

3.强化外部机构投资合作。各类国家级、央企及国内各行业领军基金,在与西安市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合作时可不受基金注册落地限制。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围绕注册、落户及募资等工作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综合奖补。对基金管理机构新增投资企业数量和金额年度排名前5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被投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的,给予参与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来源:《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市政办发〔2022〕52号)2022年10月8日印发】

4.鼓励机构投资早期科创项目。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管理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投资我市拟上市、未挂牌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管理机构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不超过单户实际投资损失额2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风险补偿。【来源:《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市政办发〔2022〕52号)2022年10月8日印发】

5.营造一流创投行业生态。推动创投机构落地集聚,支持秦创原西安科创基金园特色载体建设,开通基金注册绿色通道,简化注册流程,打造审批少、效率高、环境优的“一站式”生态服务体系。搭建创投基金信息分类服务平台,强化金融科技应用,建立创投基金分类分级项目撮合、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落实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的落户、房租补贴和人才激励相关政策,对得到国家级基金出资的在原基础上上浮50%奖励额度。【来源:《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市政办发〔2022〕52号)2022年10月8日印发】

6.加大对创投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融智支持,对专注我市科创企业培育的投资机构,科创企业投资占比达到80%以上的,在我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7号)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来源:《西安市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50号)2022年9月15日印发】

7.积极构建科创基金投资生态。对支持我市早期科技成果转化且具有高校、科研院所背景的子基金,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支持比例上限由40%增加至50%。【来源:《西安市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50号)2022年9月15日印发】

8.营造优越的政策合作环境。对支持我市科创领域成效较好的各类投资机构,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可通过提高出资比例、投资期原值回购、延长退出期限等多种方式,为机构合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对投资收益达到约定条件的,给予收益部分 50%的收益让渡。对各类国家级、央企及国内各行业领军基金,投资我市科创类项目达到2亿元、期限超过1年(含)以上的,在与西安市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合作时可不受基金注册落地限制。【来源:《西安市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50号)2022年9月15日印发】

9.吸引上市公司落户。收购或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西安市外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来源:《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市金融发〔2021〕27号)2021年6月25日印发】

10.鼓励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上市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来源:《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市金融发〔2021〕27号)2021年6月25日印发】

11.助推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立注册在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补;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基础奖补;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超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补,最高限额6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补充政策》(市办字〔2021〕61号)2021年6月25日印发】

12.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对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一级分行,奖补300万元;设立的外资银行代表处,奖补30万元。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分行,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分公司,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期货公司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分公司,一次性奖补2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补充政策》(市办字〔2021〕61号)2021年6月25日印发】

13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对于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实缴出资(实缴注册资本)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来源:《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7号)2022年2月28日印发】(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14.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对新设立且注册地或运营地在我市的,且隶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中心、软件研发中心、数据(灾备)中心、智能客服中心等金融科技类主体,实缴资本1亿元(含)以上或容纳就业2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实缴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容纳就业1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来源:《西安市加快推进新时代对外开放补充政策》(市办字〔2021〕61号)2021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