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打造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我市将坚持把法治化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治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西安营商环境品牌和“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加大市场主体保护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

《实施方案》明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和准入限制。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制定或者设置歧视性政策条款。

加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整治力度,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协调支持市法院和有关区县法院设立涉企法律服务窗口,在各开发区、各自贸片区及重点工业园区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免费为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提升市场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保护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优化市场经营环境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强化要素保障力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同等标准实施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对特定企业或市场主体规定税费优惠政策,不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强化要素保障力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并督促拖欠主体对每笔欠款制定偿还计划,逐月推动落实。

优化一般注销办理环节。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站式、一窗式”集成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进一步压减,并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限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本区域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并大力推行“一站式、一窗式”集成服务。组织开展“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试点,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工作不断深化。

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在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一定区域内覆压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坚持定期动态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继续存在或者变相存在。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手段,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实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零跑路”目标。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权利人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用途、面积、抵押情况、限制信息和地籍图等登记资料。

强化执法监管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持续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队伍、归并执法事项。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检查事项,应当采取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

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依法慎用强制性执法手段。依法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加强法治化建设组建重点行业纠纷调解团队

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及时组织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组建重点行业纠纷调解团队,在易发矛盾冲突和纠纷的劳资、消费、物业、职工维权、交通事故等重点行业领域,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专职化人民调解队伍。

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推动人大机关、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知名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构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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